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5 題
有關遺囑執行人之資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成年人已結婚有完全行為能力,得為遺囑執行人
(B)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完全行為能力,得為遺囑執行人
(C)繼承人雖有利害關係,但得為遺囑執行人
(D)利害關係人得不經過親屬會議,直接聲請法院指定
(A)未成年人已結婚有完全行為能力,得為遺囑執行人
(B)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完全行為能力,得為遺囑執行人
(C)繼承人雖有利害關係,但得為遺囑執行人
(D)利害關係人得不經過親屬會議,直接聲請法院指定
- A 未成年人已結婚有完全行為能力,得為遺囑執行人
- B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完全行為能力,得為遺囑執行人
- C 繼承人雖有利害關係,但得為遺囑執行人
- D 利害關係人得不經過親屬會議,直接聲請法院指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為了保障執行效力,特別列出一份「禁止名單」(例如限制行為能力者)時,對於那些「沒有被列在清單上」的人(例如有利害關係的人),我們在法律邏輯上應該如何解讀他們的權限?是只要沒禁止就視為允許,還是必須另外尋找准許的法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中關於遺囑執行人資格的消極限制有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設計得相當細膩,不僅考驗條文的記憶,更測試你是否能分辨「法律強制禁止」與「利益衝突」之間的界線。
遺囑執行人的資格限制與選任
根據《民法》第 1210 條的明文規定,法律僅限制「未成年人」以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雖然繼承人在遺產分配中具有高度利害關係,但在法律邏輯中,只要不屬於前述被排除的對象,即具備擔任執行人的資格。至於選項 (D) 則是對選任程序的誤解,依據第 1211 條,必須在無法經由親屬會議選任時,利害關係人才能聲請法院指定,這是有先後順序之分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