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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7 題

有關財團法人之捐助人,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B)並非一定為財團法人之董事或代表人
(C)為維持財團法人之目的,得以捐助人身份向法院聲請變更組織
(D)其捐助之財產得隨時向法院聲請收回
  • A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 B 並非一定為財團法人之董事或代表人
  • C 為維持財團法人之目的,得以捐助人身份向法院聲請變更組織
  • D 其捐助之財產得隨時向法院聲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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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決定將一筆資金依法撥出,用來成立一個具備獨立身分、且旨在追求特定公益目的的「法人」後,這筆資金的所有權會發生什麼變化?如果法律允許捐助者隨時將這筆已投入公益的錢收回,對於該法人的穩定性以及受惠公眾的權益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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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D)!這代表你對於「財團法人」的法律主體性有非常精準的認識。在法律上,財團法人是以「財產」為核心的組織(財產的集合體),一旦捐助人完成捐助並依法設立法人,該筆財產就屬於法人的獨立資產,捐助人不能再隨意聲請收回,這正是法人格獨立的基本原則。

財團法人的本質與捐助人權利

本題的鑑別點在於區分捐助人的處分權與參與權。雖然捐助人可以透過「捐助章程」決定組織架構(選項 A),並非一定要擔任董事或代表人(選項 B),甚至在原定目的難以達成時,為了維持法人運作得聲請法院變更組織(選項 C),但這些權利都必須在「促進法人目的」的前提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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