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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地上權消滅原因?
(A)存續期間屆滿
(B)積欠地租達2年總額,經催告後仍不給付,遭所有權人終止
(C)地上權人拋棄地上權
(D)土地所有權移轉
  • A 存續期間屆滿
  • B 積欠地租達2年總額,經催告後仍不給付,遭所有權人終止
  • C 地上權人拋棄地上權
  • D 土地所有權移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在別人的土地上合法設定了一個權利,且這個權利已經過正式登記。如果地主僅僅因為把土地「轉賣」給第三人,你的權利就隨之消失,這對法律秩序的「穩定性」與你的保障會產生什麼衝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該保護原權利人,還是保護新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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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追及效力與法律穩定性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法中「地上權」的本質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在法律邏輯中,用益物權的設計初衷是為了保障土地使用的穩定性,因此它具有強大的對世效力,不會隨意因為外在環境變動而消失。

消滅原因的邏輯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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