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8 題
甲公司向乙公司採購維修零件1批,契約未定交貨期,但依業界交易慣例通常於契約簽訂後30天內應可交貨。甲公司至第35天時,以存證信函催告乙公司應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交貨;乙公司於收到通知後第11日中午告知甲可交付其中20%,並承諾2週內補齊。甲公司因急須使用,於第11日下午即通知乙公司解除契約,並另行採購。乙公司主張:甲公司未受重大損害且已有部分可先履行,解除契約違反誠信原則。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司不得解除契約,僅能主張減價收受
- B 甲公司得主張已定相當期間催告,因契約未全部履行而解除契約
- C 因乙公司已可交出部分零組件,故甲公司僅能主張終止契約
- D 因雙方未定交貨期間,乙公司得於全部零組件皆得供貨時,要求甲公司撤回解除契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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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合約中雙方沒有約定日期,但一方已經明確給了另一方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來完成所有工作,而這段時間截止時,工作卻只完成了一小部分,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這位等待的一方什麼樣的權利,才能最有效地保護他的權益並讓他去尋求其他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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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給付遲延」與「解除權」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債務不履行時,法律如何賦予債權人救濟權利的程序非常清晰。
給付遲延與契約解除權
本題的核心在於 《民法》第 254 條 的應用。當契約未約定確定期限時,債務人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甲公司在給予 10 日的「相當期間」催告後,乙公司仍無法在期限內「完全履行」義務(僅能交付 20%),此時甲公司依法便取得了契約解除權。法律保護債權人不需要被迫接受「擠牙膏式」的片段履行,特別是在有急切需求的情況下,甲公司的解約行為是合法且合理的,並不違反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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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315 條感覺怪怪的,那不就等於訂好契約的那一刻瞬間,債務人就延遲給付了嗎?或是訂好契約的那一刻瞬間,債權人就能立刻開口要東西,這完全不符合一般社會通念啊?
契約不是沒訂交貨期嗎?
給付遲延與解除契約
💡 債務人給付遲延經催告後仍不履行,債權人得解除契約。
🔗 法定解除權行使流程
- 1 給付遲延 — 期限屆至或催告後債務人仍未給付。
- 2 相當期限催告 — 債權人通知要求於合理期限內履行。
- 3 期限屆滿 — 債務人於催告期限內仍未依約履行。
- 4 解除權發生 — 債權人依法取得解除契約之權利。
- 5 行使解除權 — 通知送達債務人後,契約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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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民法第255條規定,若契約性質屬「定期行為」,遲延時可不經催告直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