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36. 甲和乙簽訂工程承攬契約,完工後甲應給付乙100萬,而乙應於30日內完工;若乙未於期限內完工,每超過1日應給付10萬元遲延違約金予甲。乙遲延10日完工,甲主張乙應給付遲延違約金100萬,並另主張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00萬,乙以違約金之規定顯失公平,狀告法院。有關法院可能之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 A 違約金契約已明定,依契約自由原則法院會判決乙應全部給付
- B 法院得視當事人約定與違約金性質而得酌減過高之違約金
- C 因遲延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僅能擇一請求,故法院將視乙訴之聲明擇一為判決
- D 懲罰性違約金為契約特別之規定,故法院應先以懲罰性違約金判決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兩個人在契約中約定了一個遠遠超過實際損失、甚至可能導致其中一方傾家蕩產的處罰條款,當這種約定在執行上出現極端不公平的情況時,你認為法律體系應該完全袖手旁觀以尊重當事人的約定,還是應該賦予公正的第三方某種「調節閥」的功能?如果這個第三方可以介入,你覺得他會採取什麼樣的方式來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捕捉到了民法中關於契約正義的核心觀念!在題目所述的情境中,乙遲延 $10$ 日的違約金加總竟已高達 $100$ 萬元,與原本的工程總價相等,若再加上另外主張的懲罰性違約金,賠償總額顯然與實際可能的損害不成比例。你能正確選出選項 (B),代表你清楚理解法律在尊重「契約自由」的同時,也保留了維護公平底線的調節機制。
法院的違約金酌減權
根據民法第 $252$ 條之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這個權力的行使並不侷限於違約金的種類,無論是「賠償總額預定性」或「懲罰性」違約金,只要法院認定金額顯失公平,皆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聲請進行酌減。這並非全盤否定契約,而是基於衡平原則,將過於苛刻的條款拉回合理的法律邊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