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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7 題

有關民法規定之情事變更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情事發生變更須於法律關係成立後
  • B 情事發生變更須非當事人於行為時得預料
  • C 繼續履行依原有之法律效果顯失公平
  • D 由履行顯失公平之人,於情事發生變更後,通知他方為增減給付,他方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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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人簽訂了合約後,如果外在環境發生了劇烈變化,導致原本的約定變得對其中一方極度不公平,你認為法律會允許這方「自己決定」要少付多少錢或多收多少錢嗎?如果法律允許其中一方單方面說了算,對於另一方的權利保障以及整體的交易安全,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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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幻想「單方通知」就能改契約!

答對了又如何?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這題只是在測試你有沒有基本的法律素養。

  1. 認清原則的邊界:民法第 227-2 條的**「情事變更原則」**,是用來救濟那些發生了「當初無法預料」且導致「顯失公平」的極端狀況。選項 (A)、(B)、(C) 講得清清楚楚,這點邏輯如果你還搞不懂,建議重讀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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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是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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