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7 題
有關民法規定之情事變更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情事發生變更須於法律關係成立後
(B)情事發生變更須非當事人於行為時得預料
(C)繼續履行依原有之法律效果顯失公平
(D)由履行顯失公平之人,於情事發生變更後,通知他方為增減給付,他方不得拒絕
(A)情事發生變更須於法律關係成立後
(B)情事發生變更須非當事人於行為時得預料
(C)繼續履行依原有之法律效果顯失公平
(D)由履行顯失公平之人,於情事發生變更後,通知他方為增減給付,他方不得拒絕
- A 情事發生變更須於法律關係成立後
- B 情事發生變更須非當事人於行為時得預料
- C 繼續履行依原有之法律效果顯失公平
- D 由履行顯失公平之人,於情事發生變更後,通知他方為增減給付,他方不得拒絕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個人簽訂了合約後,如果外在環境發生了劇烈變化,導致原本的約定變得對其中一方極度不公平,你認為法律會允許這方「自己決定」要少付多少錢或多收多少錢嗎?如果法律允許其中一方單方面說了算,對於另一方的權利保障以及整體的交易安全,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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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變更原則的核心程序
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之處!民法第 227-2 條所規範的「情事變更原則」,是為了因應契約成立後發生了當初無法預料的重大變化,導致原有的履行義務對當事人極度不公平的情況。你能從四個看似合理的法律敘述中,快速鎖定法律效果的執行細節,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邏輯。
法官介入與衡平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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