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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下列何者為「無效」而非「可撤銷」之意思表示效果?
(A)因錯誤所為之意思表示
(B)通謀虛偽表示
(C)因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
(D)因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
  • A 因錯誤所為之意思表示
  • B 通謀虛偽表示
  • C 因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
  • D 因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打從心底都沒有要成立契約的意思」,卻只是「套好招」對外演一場戲給別人看時,法律還有必要承認這個契約曾經『有效成立』過嗎?與那些『被騙』或『不小心搞錯』的情形相比,哪一種狀況在法律眼中更像是從頭到尾都不存在的幻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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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效力辨析

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通謀虛偽表示」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民法》中關於意思表示效力的分類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法律邏輯中,「無效」指的是該法律行為自始、當然、確定不發生效力;而「可撤銷」則是指在撤銷前原則上仍為有效。你準確辨識出當雙方當事人「故意」且「共同」做出不符真實意圖的表示時,法律並無保護之必要,故依《民法》第 87 條規定為絕對無效

意思表示健全與否的區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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