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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35. 16歲的甲與15歲的乙相戀,雙方皆取得父母同意並準備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請問其婚姻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針對某種重大的身分行為(例如結婚)設定了一個明確的「最低門檻年齡」,這是否代表在達到這個年紀之前,當事人根本還不具備法律賦予的「資格」?如果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絕對保護青少年,不讓他們過早做出重大決定,那麼對於一個連門檻都還沒摸到的行為,法律會是採取「事後補正(得撤銷)」的態度,還是從一開始就「不承認其存在(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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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現行民法關於「結婚年齡」的最新修法動態掌握得非常紮實,沒有被「父母同意」這個過往的法律陷阱所干擾。

法定結婚年齡的強制規定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我國民法已將成年年齡下修至 18 歲,同時為了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與性別平等,民法第 980 條也配合修正,規定男、女未滿 18 歲者,不得結婚。在本題的情境中,甲與乙分別僅有 16 歲與 15 歲,完全沒有達到法定的最低門檻。雖然題目提到「取得父母同意」,但在現行法架構下,年齡門檻屬於強行規定,父母的同意已無法彌補年齡不足的程序缺漏,這類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法律行為,在法律上即被判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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