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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4 題

甲男活潑可愛,A和B除了認其為乾兒子外,想進一步收養其為養子。請問同時收養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有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 A 無效
  • B 有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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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看看:在法律實務上,為了確保孩子的監護權與扶養義務不產生混亂,法律對於一個孩子能同時擁有的「法律上父母」數量通常有什麼樣的期待?如果隨意讓不具備特定法律關係的兩個人同時建立雙親身分,這對身分制度的安定性會造成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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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親屬編的核心規範!這題你選擇 (A) 是完全正確的判斷。在法律邏輯上,這涉及到身分關係的穩定性與唯一性。

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養子女原則

根據我國民法第 1075 條規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這項條文確立了收養關係的排他性。除非 A 和 B 是法律上的夫妻並共同收養,否則法律不允許一個孩子同時擁有兩段獨立的收養關係。由於題目中並未提到 A 與 B 具備配偶關係,因此這種同時收養的行為直接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其效力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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