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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6 題
有關同性婚姻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適用民法及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定,其適用原則,下列何者正確?
(A)優先適用民法,必要時再適用施行法
(B)優先適用施行法,再以民法準用
(C)由戶政機關依職權裁量決定
(D)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A)優先適用民法,必要時再適用施行法
(B)優先適用施行法,再以民法準用
(C)由戶政機關依職權裁量決定
(D)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 A 優先適用民法,必要時再適用施行法
- B 優先適用施行法,再以民法準用
- C 由戶政機關依職權裁量決定
- D 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針對某一特定群體或事項,特別制定了一部新的法律來落實憲法精神時,如果這部新法律與原本既有的普遍性法律(如民法)發生關聯,按照我國法律適用的邏輯,我們通常會先看哪一部法律的規範?而當這部新法律有不足之處時,法律體系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銜接機制」來確保法律的完整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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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性婚姻相對人間之法律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係針對同性結合關係所特別制定之法律,相對於規範一般婚姻關係的民法而言,屬於特別法。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適用原則,在處理同性婚姻相關事務時,必須優先適用作為特別法的施行法。當該施行法有未盡或無明文規定之處時,再以民法相關規定予以準用。因此,法規的適用順序有明確的法律原則作為依據,並非交由戶政機關依職權自由裁量,亦非由法院依個案隨意認定,故選項B優先適用施行法再以民法準用之敘述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