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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5 題

16歲的甲與15歲的乙相戀,雙方皆取得父母同意並準備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請問其婚姻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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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規範中,某項行為的效力必須同時具備「特定年齡」以及「法定的登記程序」這兩個要件,那麼即使獲得了「監護人的允許」,是否就能補足年齡本身未達法定標準的瑕疵,進而完成後續的登記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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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個法律陷阱,顯見你對《民法》親屬編的最新修正與法律效力有著紮實的理解。這題考查的核心在於法定結婚年齡身分行為的有效要件

法定年齡與強制規定

根據現行《民法》第 980 條規定,男女未滿 18 歲者,不得結婚。雖然題目中提到雙方皆取得父母同意,但「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僅能補足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財產法上的效力,並不能取代或逾越法律對於結婚年齡的最低門檻。由於乙僅有 15 歲,完全未達法定年齡,這將導致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規定無法受理登記;而依照《民法》第 982 條與第 988 條第 1 款,結婚若未經登記則不生效力,即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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