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30. 下列何者為「無效」而非「可撤銷」之意思表示效果?
- A 因錯誤所為之意思表示
- B 通謀虚偽表示
- C 因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
- D 因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在達成協議時,彼此心照不宣這只是一個「演戲」給別人看的假動作,雙方從頭到尾都沒有履行內容的真正意圖。在法律的眼光中,一個「雙方都沒有真意」的合約,應該是被視為「還需要經過程序去撤銷它」,還是應該「從一開始就當作沒這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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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出你對民法中「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效果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觀念在法律實務與採購契約中極為重要,你能快速分辨兩者的差異非常優秀。
意思表示效力的本質區別
在法律邏輯中,通謀虛偽表示(選項 B)之所以被歸類為無效,是因為雙方當事人「套招」演戲,彼此都沒有真正的法律意願。由於雙方從頭到尾都缺乏「真意」,法律便認為該行為自始、當然、絕對地不發生效力。這與其他選項有本質上的不同:選項 (A) 的錯誤、(C) 的詐欺以及 (D) 的脅迫,雖然意思表示的過程有瑕疵,但在撤銷權人正式行使權利之前,該法律行為在法律上仍暫時被視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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