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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7 題

37. 有關民法規定之情事變更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情事發生變更須於法律關係成立後
  • B 情事發生變更須非當事人於行為時得預料
  • C 繼續履行依原有之法律效果顯失公平
  • D 由履行顯失公平之人,於情事發生變更後,通知他方為增減給付,他方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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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份合約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了當初完全無法預料的重大變故(例如全球性的經濟動盪),導致繼續履行對其中一方極度不公平時,為了維持公平公正,你認為法律會允許受害者「自己說了算」去修改價格,還是會要求交由一個「中立且具公信力的機構」來進行裁決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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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穩定與公平的權衡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情事變更原則」的程序細節,代表你對《民法》第 227-2 條的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個原則是契約正義的最後防線,旨在處理當環境發生劇烈且不可預期的變動時(如戰爭、罕見天災),如何維持原本契約效力的公平性。你正確選出 (D),說明你理解該原則並非給予當事人「單方變更契約」的權利。

法官的裁量權與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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