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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7 題

27. 有關財團法人之捐助人,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 B 並非一定為財團法人之董事或代表人
  • C 為維持財團法人之目的,得以捐助人身份向法院聲請變更組織
  • D 其捐助之財產得隨時向法院聲請收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捐助人為了特定公益目的,正式將財產贈與並成立一個受法律保障的「財團法人」後,這筆財產在法律所有權上,是屬於捐助人個人還是該法人?如果這筆資產可以由原捐助人隨意撤回,該法人的存續性與社會大眾的信賴感將會面臨什麼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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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的獨立性與資產性質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說明你對財團法人的本質有很清晰的理解。財團法人在本質上屬於「財產的集合體」,其成立的核心在於將財產從捐助人的私人名下移轉出來,形成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一旦財產完成移轉,該資產便屬於法人所有,用以達成特定的公益或設立目的。因此,捐助人不能像領取存款一樣隨時要求收回,否則將使法人的安定性與存續基礎蕩然無存。

法律關係與權益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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