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1 題
甲為A財團法人「董事兼代表人」,在舉辦募款演唱會執行職務時,因舞台搭設疏失致表演團體隊員摔下舞台受傷擬請求賠償。下列何者正確?
(A)僅得請求董事代表人甲負責
(B)僅得請求財團法人負責
(C)得請求財團法人與甲連帶賠償
(D)應先向財團法人請求,不足部分始得再向甲請求
(A)僅得請求董事代表人甲負責
(B)僅得請求財團法人負責
(C)得請求財團法人與甲連帶賠償
(D)應先向財團法人請求,不足部分始得再向甲請求
- A 僅得請求董事代表人甲負責
- B 僅得請求財團法人負責
- C 得請求財團法人與甲連帶賠償
- D 應先向財團法人請求,不足部分始得再向甲請求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組織委派特定人選作為其「分身」去執行公務時,如果這個人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不小心造成了別人的損失,為了確保受害人能夠順利拿到賠償,法律會傾向於讓這個組織「置身事外」,還是要求該組織與這個人一起承擔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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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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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法人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已有相當紮實且清楚的基礎,這是一個非常好的起步。
法人與代表人的連帶責任
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28 條的規定。當財團法人的董事(或有權代表法人之人)在執行職務時,因過失導致他人權利受損,法律為了貫徹保護受害人的立場,規定法人必須與該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受害人可以同時向「甲」與「財團法人」請求全部賠償,也可以擇一請求,並不存在先後順序或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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