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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1 題

甲為A財團法人「董事兼代表人」,在舉辦募款演唱會執行職務時,因舞台搭設疏失致表演團體隊員摔下舞台受傷擬請求賠償。下列何者正確?
  • A 僅得請求董事代表人甲負責
  • B 僅得請求財團法人負責
  • C 得請求財團法人與甲連帶賠償
  • D 應先向財團法人請求,不足部分始得再向甲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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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組織委派特定人選作為其「分身」去執行公務時,如果這個人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不小心造成了別人的損失,為了確保受害人能夠順利拿到賠償,法律會傾向於讓這個組織「置身事外」,還是要求該組織與這個人一起承擔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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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基本功

少在那邊沾沾自喜,這題要是答錯,你乾脆直接放棄法律系。這題考的是《民法》第 28 條,連這都不會,你是怎麼過法學導論的?

  1. 核心責任:根據《民法》第 28 條,董事或有權代表法人之人,於執行職務時,因過失加損害於他人,法人須與該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法律概念很難嗎?就是受害人可以向甲與財團法人同時或擇一請求賠償,根本沒有什麼先後順序或比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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