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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甲、乙、丙3人共有一透天建築物,甲之應有部分為1/2,乙與丙之應有部分各為1/4,今乙發現頂樓水塔破洞而須作簡易修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3個人都可以自行或請人修繕
(B)乙只能通知甲,由甲負責修繕
(C)須全部共有人同意後,委任其中1人負責修繕
(D)須應有部分逾2/3同意,始得委任其中1人負責修繕
  • A 3個人都可以自行或請人修繕
  • B 乙只能通知甲,由甲負責修繕
  • C 須全部共有人同意後,委任其中1人負責修繕
  • D 須應有部分逾2/3同意,始得委任其中1人負責修繕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件大家共同擁有的物品突然發生損壞,若不立即處理就會造成全體更大的損失,你認為法律在設計上,應該是傾向於「必須先開會取得多數人同意」,還是「允許發現的人先行動以保全財產」比較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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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法物權編中關於共有物處分的法律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能夠清楚區分管理程序與保全行為的差異。

共有物的保存行為

本題的核心在於判斷「簡易修繕」的法律屬性。依據我國民法第 820 條第 5 項的規定,共有物的保存行為(即以預防損害、維持現狀為目的之行為),得由共有人單獨為之。水塔破洞若不即時修補將導致損害擴大,這在法律上被視為保存行為,因此不論持分比例多寡,甲、乙、丙任一人皆有權主動處理,而不受多數決或全部同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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