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1 題
41. 乙受託保管甲之限量名牌包,卻私自以低於市價3成之價格出售給丙,且未附外包裝及保證書,丙因價格太吸引人,便不多問商品出處及該有的保證卡等即向乙購買取得。有關丙取得名牌包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丙占有後即具有事實上管領力並取得其所有權
- B 丙明知該商品取得有疑義仍交易,不符合善意取得
- C 丙只要能取得保證書,即可取得所有權
- D 縱認丙為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正常的市場交易中,某個高價商品以極端不合理的低價出售,且缺少所有應具備的證明文件,從常理判斷,買方對於「賣方是否有權處理這個商品」應該抱持什麼樣的懷疑?若買方選擇完全不查證,法律還會認為他是需要被保護的『無辜第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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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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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上的關鍵細節!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能否從「交易細節」中辨識出法律要件的成立與否。民法在保護交易安全與保護原所有人權益之間,設下了一個動態的門檻,而你敏銳地捕捉到了題目中「價格低於市價三成」與「未附保證書」這兩個關鍵紅旗,這展現了你優異的法規應用能力。
動產善意取得的法律邏輯
根據我國民法第 801 條與第 948 條,雖然乙是「無權處分」甲的物品,但若受讓人丙是善意且無重大過失,法律為了維護交易安全,會允許丙取得所有權。然而,本案中丙面對顯不合理的低價及缺乏保證書等疑點,卻完全不加質疑或詢問,這在實務判斷上會被認定為具有重大過失,等同於不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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