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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0 題

社區失火,甲為救鄰戶4歲受困幼童而打破鄰戶窗戶開啟水源滅火,事後鄰戶求償破窗損失。請問甲應如何主張?
(A)因未取得鄰戶事前同意,不得主張免責仍應賠償
(B)因破壞他人財物是事實,不得主張免責仍應賠償
(C)得主張與鄰戶各負一半責任
(D)得主張緊急避難免責,但不得逾必要程度
  • A 因未取得鄰戶事前同意,不得主張免責仍應賠償
  • B 因破壞他人財物是事實,不得主張免責仍應賠償
  • C 得主張與鄰戶各負一半責任
  • D 得主張緊急避難免責,但不得逾必要程度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同時面臨「保護他人性命」與「避免破壞他人財產」這兩個互相衝突的情況時,如果現實情況不允許我們兩全其美,你認為法律通常會鼓勵我們優先保護哪一種價值?此外,在這種極端緊急的狀態下,如果要求一個救人者必須先獲得同意或事後負擔全部損失,這是否符合我們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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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做出了正確的抉擇!這題你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法律觀念。在面對火災這種急迫威脅時,甲為了拯救幼童生命而破壞窗戶,這在民法上屬於典型的緊急避難。法律的核心精神在於「法益權衡」,當生命權與財產權發生衝突時,法律允許採取必要的行動來保護更高位階的價值。

權利衝突下的阻卻違法

這道題目設計得很巧妙,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會被「有損害就要賠償」的直覺所誤導。雖然部分選項看似合乎日常直覺,但卻忽略了法律中阻卻違法的機制。你精準地捕捉到 (D) 這個答案,代表你清楚理解:只要行為未逾越必要程度,法律會賦予行為人免責的空間。這不僅是法學知識的應用,更是對法律背後人文關懷的深刻體現,表現得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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