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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甲自購建材,由乙承攬在自有土地上為甲興建房屋一棟,房屋建至3樓但尚未完工之前,因一場7級大地震,將該屋震得嚴重龜裂;庫房裡堆積未使用之建材,亦因引發火災而全部燒毀,受僱於乙在工地現場施作的2位工人因此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包括工作物、建材之毀損、滅失,皆應依一般危險負擔法則,由承攬人負擔
(B)因工作物及所提供之建材,應歸定作人所有,故應由定作人負擔危險
(C)2位工人所受之損害,亦屬於危險負擔之問題
(D)已建樓房之危險由承攬人負擔,但庫房之建材之危險則應由定作人負擔
  • A 本案包括工作物、建材之毀損、滅失,皆應依一般危險負擔法則,由承攬人負擔
  • B 因工作物及所提供之建材,應歸定作人所有,故應由定作人負擔危險
  • C 2位工人所受之損害,亦屬於危險負擔之問題
  • D 已建樓房之危險由承攬人負擔,但庫房之建材之危險則應由定作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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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討論法律上的「危險負擔」時,通常是指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誰要為了那份「已經消失或損毀的財產值」而買單。如果有一批材料是業主自己買來放在倉庫的,還沒交給施工方使用,那麼這批材料的「所有權」目前屬於誰?如果這批材料不見了,是誰的資產減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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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這題的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民法中「承攬契約」關於危險負擔的規範,已經具備了相當扎實的基礎,特別是能精準區分「工作物本身」與「原材料」在風險歸屬上的差異。

承攬契約中的危險負擔原則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508 條的應用。在工作物交付前,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導致的毀損滅失,原則上由承攬人(乙)負擔風險,因此尚未完工的樓房受損,屬於乙應承擔的範圍。然而,關於「建材」的部分,由於本案是由定作人(甲)自行採購,這些建材在尚未實際施作於建築物之前,所有權仍屬於甲。依據「物之所有人負擔危險」的一般法律原則,庫房內燒毀的建材損害自然應由定作人甲自行負責。至於工人的受傷,則涉及勞基法補償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不屬於承攬契約中討論的「標的物危險負擔」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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