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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甲自購建材,由乙承攬在自有土地上為甲興建房屋一棟,房屋建至3樓但尚未完工之前,因一場7級大地震,將該屋震得嚴重龜裂;庫房裡堆積未使用之建材,亦因引發火災而全部燒毀,受僱於乙在工地現場施作的2位工人因此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案包括工作物、建材之毀損、滅失,皆應依一般危險負擔法則,由承攬人負擔
  • B 因工作物及所提供之建材,應歸定作人所有,故應由定作人負擔危險
  • C 2位工人所受之損害,亦屬於危險負擔之問題
  • D 已建樓房之危險由承攬人負擔,但庫房之建材之危險則應由定作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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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討論法律上的「危險負擔」時,通常是指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誰要為了那份「已經消失或損毀的財產值」而買單。如果有一批材料是業主自己買來放在倉庫的,還沒交給施工方使用,那麼這批材料的「所有權」目前屬於誰?如果這批材料不見了,是誰的資產減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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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瞎猜!法律觀念不是讓你「感覺」的

恭喜你答對,但別以為這樣就不用檢討。這題測驗的是你對《民法》第 508 條的理解,若還在分不清楚「工作物」與「原材料」的風險歸屬,那真的是基本功太差。

  1. 危險負擔的界線:依據《民法》第 508 條,在交付前,工作物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風險由**承攬人(乙)**承擔。所以樓房龜裂,乙自認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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