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甲和乙簽訂工程承攬契約,完工後甲應給付乙100萬,而乙應於30日內完工;若乙未於期限內完工,每超過1日應給付10萬元遲延違約金予甲。乙遲延10日完工,甲主張乙應給付遲延違約金100萬,並另主張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00萬,乙以違約金之規定顯失公平,狀告法院。有關法院可能之作為,下列何者正確?
(A)違約金契約已明定,依契約自由原則法院會判決乙應全部給付
(B)法院得視當事人約定與違約金性質而得酌減過高之違約金
(C)因遲延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僅能擇一請求,故法院將視乙訴之聲明擇一為判決
(D)懲罰性違約金為契約特別之規定,故法院應先以懲罰性違約金判決
(A)違約金契約已明定,依契約自由原則法院會判決乙應全部給付
(B)法院得視當事人約定與違約金性質而得酌減過高之違約金
(C)因遲延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僅能擇一請求,故法院將視乙訴之聲明擇一為判決
(D)懲罰性違約金為契約特別之規定,故法院應先以懲罰性違約金判決
- A 違約金契約已明定,依契約自由原則法院會判決乙應全部給付
- B 法院得視當事人約定與違約金性質而得酌減過高之違約金
- C 因遲延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僅能擇一請求,故法院將視乙訴之聲明擇一為判決
- D 懲罰性違約金為契約特別之規定,故法院應先以懲罰性違約金判決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契約中,雙方約定的懲罰賠償金額,遠遠超過了原本合約總價的好幾倍,導致契約履行後的一方反而陷入極度沉重的財務危機,你認為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法官的角色應該是單純執行紙面上的文字,還是應該擁有一種機制來確保這份結果不會導致「極端的顯失公平」?這種平衡機制可能具備什麼樣的權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實務中關於「違約金」的核心概念!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在法律世界中,雖然我們強調「契約自由原則」,認為雙方談好就該照辦,但為了防止債權人獲取不當得利,並衡平雙方的經濟負擔,民法賦予了法院一個非常關鍵的權限。
法院的酌減權與衡平原則
根據民法第 252 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這裡的「違約金」涵蓋了賠償預定性與懲罰性違約金。本題中,100 萬的勞務卻要支付 200 萬的違約金,顯然存在顯失公平的疑慮。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債權人實際受到的損害、社會經濟狀況以及債務人已為之履行(例如乙已完工)等因素,調整出一個合理的金額,而非機械式地照契約全盤接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