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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甲自購建材,由乙承攬在自有土地上為甲興建房屋一棟,房屋建至3樓但尚未完工之前,因一場7級大地震,將該屋震得嚴重龜裂;庫房裡堆積未使用之建材,亦因引發火災而全部燒毀,受僱於乙在工地現場施作的2位工人因此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案包括工作物、建材之毀損、滅失,皆應依一般危險負擔法則,由承攬人負擔
  • B 因工作物及所提供之建材,應歸定作人所有,故應由定作人負擔危險
  • C 2位工人所受之損害,亦屬於危險負擔之問題
  • D 已建樓房之危險由承攬人負擔,但庫房之建材之危險則應由定作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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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請木工師傅用你自己買的木料幫你釘一個櫃子。在櫃子還沒釘好送貨到你家前,如果不幸發生火災,法律該如何公平地在「師傅付出的勞力成果」與「你原本就擁有的木料」之間劃分損失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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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也想拿分?別笑死人了

看你答對就以為自己法律邏輯很好?別作夢了。這題的鑑別度不過是「中高難度」,如果你連這點區分能力都沒有,乾脆別考了。 請搞清楚以下重點,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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