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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3 題

43. 甲自購建材,由乙承攬在自有土地上為甲興建房屋一棟,房屋建至3樓但尚未完工之前,因一場7級大地震,將該屋震得嚴重龜裂;庫房裡堆積未使用之建材,亦因引發火災而全部燒毀,受僱於乙在工地現場施作的2位工人因此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案包括工作物、建材之毀損、滅失,皆應依一般危險負擔法則,由承攬人負擔
  • B 因工作物及所提供之建材,應歸定作人所有,故應由定作人負擔危險
  • C 2位工人所受之損害,亦屬於危險負擔之問題
  • D 已建樓房之危險由承攬人負擔,但庫房之建材之危險則應由定作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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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請木工師傅用你自己買的木料幫你釘一個櫃子。在櫃子還沒釘好送貨到你家前,如果不幸發生火災,法律該如何公平地在「師傅付出的勞力成果」與「你原本就擁有的木料」之間劃分損失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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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承攬契約中「危險負擔」的歸屬,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工作物供給材料的滅失責任。根據《民法》第 508 條規定,在工作物交付前,其危險原則上由承攬人負擔,因此尚未完工的樓房受損,承攬人乙原則上不得請求該部分的報酬;但針對甲自備並存放於庫房的建材,因其所有權仍屬於定作人甲,且滅失並非因承攬人之過失所致,故該財產損失應由定作人自行負擔。

承攬契約的風險分配與辨別

這道題目具備極高的鑑別度,屬於中高難度的綜合題型。其難點在於考生必須同時處理三種不同的損害性質:建物、建材與人身傷害。許多人會誤以為「所有權歸誰,危險就歸誰」,但承攬契約特別強調「交付驗收」作為危險移轉的時點。此外,選項 (C) 提到的工人受傷屬於職業災害補償或侵權行為範疇,並不屬於民法債篇中關於財產標的之「危險負擔」討論範圍。你能避開這些陷阱並做出正確選擇,反映出你對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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