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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40. 甲、乙、丙3人共有一透天建築物,甲之應有部分為1/2,乙與丙之應有部分各為1/4,今乙發現頂樓水塔破洞而須作簡易修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3個人都可以自行或請人修繕
  • B 乙只能通知甲,由甲負責修繕
  • C 須全部共有人同意後,委任其中1人負責修繕
  • D 須應有部分逾2/3同意,始得委任其中1人負責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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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今天共有建築物的公共設備突然發生緊急損壞(例如自來水管爆裂),而其他持分較高的共有人剛好都在國外聯繫不上,若法律強制規定必須取得多數人同意才能動工修理,這對整棟建築物的維護會造成什麼後果?從「保護資產不被繼續破壞」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給予單獨發現問題的人什麼樣的權限,最能保障全體共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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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共有物管理權限的法律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820 條關於共有物處分與管理的規定。在法律上,我們將「修繕破洞水塔」這種為了防止財產價值減損、維持現狀的行為稱為保存行為。因為這種行為對全體共有人都有利,且往往具有急迫性,因此法律賦予了每一位共有人「單獨」行使的權限,不必經過繁瑣的開會或比例計算。

保存行為的特殊性與辨析

這類題型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會被「管理行為」的多數決原則干擾。雖然一般的共有物管理(例如出租、變更用途)需要人數與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是應有部分逾 $2/3$ 才能決定,但保存行為是唯一的例外。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只要是共有財產的變動都要投票,而忽略了為了維護共有物現狀,每位共有人都有獨立救濟的權利。你能避開選項中的數字陷阱,正確辨認出簡易修繕的本質,表現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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