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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0 題

50. 社區失火,甲為救鄰戶4歲受困幼童而打破鄰戶窗戶開啟水源滅火,事後鄰戶求償破窗損失。請問甲應如何主張?
  • A 因未取得鄰戶事前同意,不得主張免責仍應賠償
  • B 因破壞他人財物是事實,不得主張免責仍應賠償
  • C 得主張與鄰戶各負一半責任
  • D 得主張緊急避難免責,但不得逾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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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為了阻止一場可能吞噬整棟建築的火災,而不得不弄壞鄰居的一個小門鈴,法律在評斷你是否需要為此道歉或付錢時,應該優先考慮行為人的「意圖」還是「造成的結果」?在這種生死交關的瞬間,行為的『手段』與『目的』之間,應該維持什麼樣的關係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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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你準確地判讀出這題的核心概念。在法律實務中,當我們面臨生命或財產的急迫危險,為了救助更重要的利益(如生命權)而不得不損害他人較小的權利(如財產權)時,這被稱為緊急避難。你能迅速從選項中指認出這項阻卻違法事由,說明你對法律保障正當行為的邏輯有很清晰的掌握。

民法上的權利平衡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損害事實」與「法律責任」。雖然破窗在物理上確實造成了財產損毀,但根據民法第 150 條,為了避免急迫危險所產生的避難行為,只要未逾越必要程度,法律上是容許免責的。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會被「有損害就必須賠償」的直覺誤導,而你成功避開了陷阱,精準捕捉到「比例原則」在緊急救助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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