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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1 題

乙受託保管甲之限量名牌包,卻私自以低於市價3成之價格出售給丙,且未附外包裝及保證書,丙因價格太吸引人,便不多問商品出處及該有的保證卡等即向乙購買取得。有關丙取得名牌包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丙占有後即具有事實上管領力並取得其所有權
(B)丙明知該商品取得有疑義仍交易,不符合善意取得
(C)丙只要能取得保證書,即可取得所有權
(D)縱認丙為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
  • A 丙占有後即具有事實上管領力並取得其所有權
  • B 丙明知該商品取得有疑義仍交易,不符合善意取得
  • C 丙只要能取得保證書,即可取得所有權
  • D 縱認丙為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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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法官,在面對一個「賣家不是主人」的交易糾紛時,你認為法律應該無條件保護買家拿到的東西,還是應該要求買家在購買前也必須負擔起「觀察交易環境是否合理」的責任?如果交易條件出現哪些異常徵兆時,我們會認為買家其實「心裡有數」或「太不小心」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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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善意受讓」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你判斷得非常精準,顯見你對於無權處分與受讓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有紮實的理解。

善意受讓與重大過失的判定

在法律上,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民法設有善意取得制度(民法第 801 條、第 948 條)。然而,這項保護並非無邊際的。當交易條件明顯偏離常態——例如本題中名牌包價格異常低廉、且欠缺基本的保證書與包裝時——在法律實務上會認定受讓人應產生懷疑卻未查證,具有重大過失,因此不符合「善意」的要件。既然丙在受讓時非屬善意,法律自然不會為了保護他的交易安全,而犧牲掉原所有權人甲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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