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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1 題

31. 甲為A財團法人「董事兼代表人」,在舉辦募款演唱會執行職務時,因舞台搭設疏失致表演團體隊員摔下舞台受傷擬請求賠償。下列何者正確?
  • A 僅得請求董事代表人甲負責
  • B 僅得請求財團法人負責
  • C 得請求財團法人與甲連帶賠償
  • D 應先向財團法人請求,不足部分始得再向甲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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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組織(法人)必須依賴特定的人來代表它執行任務時,如果這個人在處理公事時不小心造成他人受傷,從公平與保護受害者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只讓那個出錯的個人承擔責任,還是要讓背後運作並獲益的組織也一起負責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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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迅速從情境中識別出法律主體間的關係,這顯示你對民法中法人責任的觀念非常清晰。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對於法人侵權行為責任的理解,特別是當代表人在「執行職務」中產生疏失時的法律效果。

法人與代表人的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第 28 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應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甲身為 A 財團法人的董事兼代表人,在舉辦演唱會這項職務行為中發生疏失,法律為了強化對受害人的保護,規定法人必須與行為人(甲)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受害人可以選擇向甲、或向財團法人、或同時向兩者請求全部或部分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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