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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下列何者法益受侵害時,被害人不能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A 父母因未成年子女遭綁架勒贖而精神痛苦
- B 在住宅區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
- C 停放路邊之愛車遭嚴重碰撞毀損,難以修復而傷神不已
- D 遭散播不實醜聞,名譽受損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的某樣東西被弄壞時,我們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錢財損失;但如果我們想要請求『精神上的安慰金』,法律通常會要求受損害的必須是跟『人本身的身分或尊嚴』有關的東西。請問,在法律眼中,『名貴的跑車』與『一個人的隱私或身體健康』,哪一類更具有無法用金錢衡量的『非財產』屬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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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法益與財產權的區分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侵權行為的核心觀念!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人格法益/身分法益」與「財產權」在法律救濟上的不同。依據《民法》第 18 條及第 194、195 條的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慰撫金)原則上僅限於侵害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時。而選項 (A)、(B)、(D) 分別涉及身分關係、居住安寧與名譽,法律皆賦予了請求精神賠償的權利。
法律上的理性與情感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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