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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甲忌妒乙即將步入禮堂,故意破壞乙去世母親留下之玉鐲,致乙因此悲痛萬分。有關乙精神上痛苦之賠償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需乙之精神損害達到重大程度,才可以請求賠償
- B 乙得請求甲賠償
- C 乙依法不得請求
- D 若甲係故意,乙即得請求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法律會區分『財產上的損失』與『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痛苦)』。請你思考一下,在民法侵權行為的相關條文中,法律是否允許「所有」類型的權利受損都能請求精神賠償?還是這種請求權僅侷限在特定的權利(例如與「人」的身分或人格直接相關的權利)被侵害時才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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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規範與個人情感之間的界線!在民法侵權行為的領域中,區分「人格權」與「財產權」受侵害的法律效果是非常核心的觀念。本題中,受害者乙雖然精神上感到極大痛苦,但法律對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的請求,原則上僅限於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
財產權受損與精神慰撫金
雖然玉鐲承載了對母親的思念,但在法律定性上它仍屬於「物」(財產權)。依據現行民法,當「物」被毀損時,權利人僅得請求賠償財產上的損害(如修理費或折舊價值),目前並無針對「物」的毀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明文規定。因此,即便甲的行為令人齒冷,乙在法律上仍無法請求精神痛苦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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