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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A公司在B社區旁設置電力設備,為避免民眾誤觸感電,平時均上鎖,非A公司人員無法進入。A公司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指派甲檢視設備是否正常運作,甲檢視後趕赴另一場所卻忘了上鎖。當日深夜,酩酊大醉的乙誤把該設備所在位置當成廁所小解,因而觸電身亡。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父母可向A公司和B社區請求連帶賠償責任
  • B 乙係喝醉誤入該場所應自負其責,不得請求賠償
  • C 甲忘記上鎖有過失,乙之父母可向A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
  • D 乙未婚,其兄姊痛失手足,可向A公司主張喪葬費用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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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物流司機在送貨途中,因為疏忽未拉手煞車導致貨車滑動撞傷路人,你認為法律除了追究司機本人的疏失外,對於指派他執行任務並從中獲利的雇主,是否也應該要求其對受害者承擔某種程度的保障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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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讀了法律責任的歸屬,這代表你對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侵權行為與僱用人連帶責任

這題的核心在於確認「誰該為疏失負責」。甲身為 A 公司的員工,在執行職務時因過失「忘了上鎖」,這已構成《民法》第 184 條的侵權行為。更關鍵的法律交集在於《民法》第 188 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僱用人(A 公司)應與受僱人(甲)負連帶賠償責任。雖然乙飲酒過量可能涉及「過失相抵」的問題,但這並不影響甲與 A 公司在法律上應承擔的連帶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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