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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2 題
甲受好友乙之邀約,攜其3歲幼子丙至乙家中作客,甲、乙相談甚歡,丙則在旁玩球,期間甲多次制止丙玩鬧,惟丙仍偷偷玩球,不慎將乙家中古董花瓶打破,乙念及與甲多年情誼而未當場追究。5年後,甲、乙因故絕交,乙要求甲賠償該花瓶之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對其玩耍打破花瓶之行為無識別能力,故丙對乙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B 乙之請求權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乙不得再要求甲賠償損害
- C 丙應與其法定代理人甲連帶對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D 甲已舉證證明其監督並未鬆懈,故由丙單獨對乙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試想一下,當一個還在牙牙學語、對世界規範尚無完整認知的孩子在玩耍時不慎造成他人損害,依照法律維護公平的本意,我們應該要求這名幼童自己拿出財產來賠償,還是應該探究負責照管他的大人是否履行了監督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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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侵權行為責任能力的核心!這題你選得非常正確,顯示你對於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定位有很深刻的見解。
侵權行為的識別能力
根據我國民法第 187 條規定,行為人若在行為時不具備識別能力(例如本題中僅 3 歲的丙),則不需對其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會將賠償責任轉向負有監督義務的法定代理人。因此,選項 (A) 直指法律設計的本意,即保護缺乏判斷能力的幼童,不讓其背負超出其心智水準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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