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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20歲之大學生甲向學長乙購買二手遊戲機一臺,約定由甲的母親丙支付價金,但丙因甲未事
先告知,不為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向甲請求支付價金
  • B 乙得向甲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C 乙得向丙請求該價金之損害賠償
  • D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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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契約中,契約當事人(甲)向對方(乙)承諾一個「不在場且未同意的第三人(丙)」會來付錢,當丙最終拒絕時,根據『契約只能約束簽約當事人』的原則,你認為誰應該對這份「承諾落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而這份責任的法律性質,應該是強迫履行原約定,還是補償對方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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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債之效力」的法律邏輯!這題考驗的是對契約相對性以及特定債務履行型態的理解,你能迅速做出正確判斷,表現得非常出色。

第三人負擔契約之效力

在本題的情境中,買賣契約的當事人是甲與乙,丙(甲母)並非契約的一方。根據 民法第 268 條(第三人負擔契約)的規定,當甲與乙約定由第三人丙負擔給付,而丙最終拒絕給付時,債務人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乙與丙之間並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乙不能強迫未參與契約的丙履行義務,因此法律轉向要求契約當事人甲必須承擔起這份「承諾未兌現」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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