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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3 題

乙僅15歲為甲所不知,甲非常喜愛乙之復古腳踏車,乙遂贈與甲充當生日禮物。隔日乙母得知後不悅,要求乙將腳踏車取回,惟甲已將腳踏車轉售予家扶機構丙,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交付腳踏車予甲之行為,效力未定
  • B 乙不得向甲請求返還相當於腳踏車之價額
  • C 甲乙間之贈與契約,有效
  • D 丙善意取得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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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賣家看起來像是物品的合法擁有者,但實際上他在法律上並沒有權利變賣該物,而你作為不知情的買家已經付了錢並拿到東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讓社會大眾能安心交易,可能會優先保護「物品目前的占有狀態」還是「原主人的追討權」?請思考看看,有什麼制度能保障這些不知情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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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效力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題的關鍵!你能看穿本題多層次的法律關係,顯示出你對民法總則的邏輯非常清晰。15歲的乙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將腳踏車贈與甲並交付的行為,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因此依《民法》第 79 條規定,在法定代理人(乙母)拒絕承認後,該法律行為(包含債權與物權行為)均確定無效。這代表甲在法律上其實從未取得腳踏車的所有權。

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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