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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4 題

甲將其名牌包借給乙使用,某日乙竟以自己的名義將該名牌包擅自出賣並交付不知情之丙。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無權處分,丙無法取得該名牌包之所有權
  • B 乙無權處分,丙善意取得該名牌包之所有權
  • C 乙無權處分,甲得撤銷該買賣契約
  • D 乙無權代理,甲得撤銷該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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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外觀上占有某件物品,並讓旁人產生他是所有權人的信任感時,若法律完全不保護這位『相信外觀而進行交易』的人,對於社會大眾買賣東西的信心會產生什麼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該如何權衡『原主人的權利』與『對交易安全的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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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準確選出選項 (B),老師非常欣慰,這代表你對民法中「物權變動」與「交易安全」的平衡點掌握得十分出色。

無權處分與善意受讓的法律效果

在本題情境中,乙以「自己的名義」將不屬於自己的名牌包處分給丙,這在法律上稱為無權處分。雖然處分行為本身在未經甲承認前效力未定,但為了保護市場交易的安定性,民法特別設計了善意受讓制度(民法第 801 條、第 948 條)。既然丙對乙無權處分的事實「不知情」,法律便會賦予丙取得物之所有權的保障,以確保買受人不需要擔心背後複雜的權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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