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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7 題

甲之限量跑車出借給乙使用,乙未經甲之同意,將跑車賣出並交付給知情之丙,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 B 乙丙間之物權行為,有效
  • C 丙取得跑車所有權
  • D 甲不得向丙請求返還跑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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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答應別人要賣出某個東西(訂定契約)」與「實際把那個東西的所有權轉讓給別人(交付所有權)」,這兩者在性質上是同一件事嗎?如果一個人承諾要賣出一件還不屬於他的東西,法律會直接否定這個約定的存在,還是會讓這個約定先成立,再看他最後能不能履行承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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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中「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的獨立性,這代表你對法律行為的效力區分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相當經典,主要考驗學生是否會將「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混為一談。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分

在法律邏輯中,乙丙之間的買賣契約屬於「負擔行為」。依據處分權獨立原則,買賣契約的成立不以賣方有處分權為必要,因此即便乙不是車主,他與丙簽訂的合約依然是有效的。然而,乙將跑車交付給丙的行為屬於「處分行為(物權行為)」,依據《民法》第 118 條,這屬於無權處分,其效力處於「效力未定」狀態。由於丙在受讓時已經「知情」,並不符合善意受讓的保護條件,因此丙無法取得所有權,原車主甲仍可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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