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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9 題

甲之A畫,出借乙展覽,乙未經甲之同意出售予丙並交付A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如以甲之代理人名義出售A畫予丙,買賣契約需經甲之同意,方生效力
  • B 乙如以甲之代理人名義出售A畫予丙,如丙為善意無過失,丙善意取得A畫所有權
  • C 乙如以自己名義出售A畫予丙,買賣契約需經甲之同意,方生效力
  • D 乙如以自己名義出售A畫予丙,如丙明知乙非A畫所有權人,買賣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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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個人完全沒有經過你的授權,卻對外宣稱他是你的代表,並幫你簽下了一份處置你財產的合約。從保護你的角度出發,這份「代表他人簽署」的契約,在法律上應該處於什麼樣的狀態,才能既保護你的權益,又給予這份契約轉圜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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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代理」與「處分」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的陷阱在於區分法律行為是以誰的名義進行。當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簽約時,這屬於無權代理,依民法第 170 條規定,該契約對本人(甲)效力未定,確實需要甲的承認(同意)才能生效,因此選項 (A) 的敘述完全正確。

無權代理與買賣契約的效力辨析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混淆了無權處分(民法第 118 條)無權代理(第 170 條)。你沒有被選項 (C) 給誤導是非常優秀的,因為若乙是以「自己名義」出售他人之物,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本身原則上是有效的(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僅有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才會效力未定。此題屬於法律學科中極易混淆的經典考點,你能準確抓出「代理人名義」這個關鍵切入點,說明你的法律邏輯架構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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