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7 題
甲之限量跑車出借給乙使用,乙未經甲之同意,將跑車賣出並交付給知情之丙,下列何者正確?
- A 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 B 乙丙間之物權行為,有效
- C 丙取得跑車所有權
- D 甲不得向丙請求返還跑車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人跟你約定好要賣出一件物品,但這件物品當下並不屬於他。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雙方達成買賣約定(承諾)』這件事本身,與『這件物品最後能不能真正地完成過戶或所有權移轉』,這兩者是必須綁在一起判斷,還是可以分開來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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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混淆了!這點基礎都不懂怎麼上考場?
- 債權行為不講所有權: 還在懷疑買賣契約(債權行為)無效?真是荒謬!民法從未規定賣方簽約當下必須是車主。乙賣車給丙,買賣契約完全有效,這是保護交易安全的基本邏輯,連這都搞不懂,建議把課本重唸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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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表是什麼
無權處分與負擔行為
💡 買賣契約(負擔行為)有效,移轉所有權(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 比較維度 | 負擔行為 (買賣契約) | VS | 處分行為 (移轉物權) |
|---|---|---|---|
| 處分權需求 |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 | 必須具有處分權 |
| 法律效力 | 原則上有效 | — | 無權處分時效力未定 |
| 對象與權利 | 產生債務關係 | — | 直接使權利變動 |
💬買賣他人之物,契約雖有效,但未經原主同意前所有權不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