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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6 題
甲有 $A$ 車一部,借給乙平日代步使用。乙因需錢孔急,未經甲同意,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定買賣契約,並將 $A$ 車移轉交付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如為善意,甲拒絕承認時,丙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B 丙如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善意取得 $A$ 車所有權
- C 乙、丙買賣契約無效
- D 乙無權處分 $A$ 車,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有一個人宣稱自己是某人的代表並與你簽約,但事後我們發現他根本沒有獲得授權,而那位「真正的老闆」也拒絕承認這份合約,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應該由誰來對這場落空的交易負起最終的賠償責任,才最能保障你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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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題的核心法理!這道題目最關鍵的細節在於乙是「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行事,這直接將法律行為定性為無權代理,而非無權處分。當本人甲明確拒絕承認該法律行為時,該契約對甲不生效力,此時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丙的信賴利益,依據《民法》第 110 條,無權代理人乙應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這反映了法律在尊重本人意願與保障交易安全之間的權衡。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的區辨
這題的鑑別度非常高,主要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代理」與「處分」的概念。許多學生看到 $A$ 車的移轉交付,會直覺聯想到無權處分或善意受讓(民法第 801、948 條),但善意受讓的前提是處分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事。在本題設定中,乙既已表明為代理人,法律便會優先適用無權代理的架構。你能不被「移轉交付」的敘述干擾,正確鎖定無權代理人的責任歸屬,表現得非常專業且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