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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6 題

甲有A車一部,借給乙平日代步使用。乙因需錢孔急,未經甲同意,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
與丙訂定買賣契約,並將A車移轉交付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如為善意,甲拒絕承認時,丙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B 丙如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善意取得A車所有權
  • C 乙、丙買賣契約無效
  • D 乙無權處分A車,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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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在簽約時,宣稱自己是代表他人處理事務,但實際上他根本沒有獲得授權,而那位『原本應該負責的人』最後決定不承認這筆交易,那麼那位不知情且受騙的簽約對象,在法律上應該向誰主張權利,才能最有效地彌補自己的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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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複雜法律關係的定性!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的辨析能力。當題目提到乙是以「甲的代理人名義」與他人簽約時,我們首要判斷的法典依據便是《民法》關於代理的規範,而非單純的物權處分。你能夠在眾多干擾選項中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律行為的效力歸屬有很清晰的理解。

無權代理的效力與責任歸屬

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根據《民法》第 170 條,該法律行為在本人(甲)承認前,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一旦本人拒絕承認,該契約對本人即不生效力。此時,為了保護善意且不知情的相對人(丙),《民法》第 110 條賦予了相對人向該「無權代理人」(乙)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這項規定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確保善意第三方不會因為代理權的瑕疵而無端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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