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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5 題

大學生甲為獲取學妹乙之芳心,將其筆電無償交由學妹乙使用,惟乙為了購買精品犒賞自己,未得甲同意,以甲名義將該筆電出賣並交付予丙。有關甲、乙、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乙為無權處分,若丙為善意,丙善意取得該筆電所有權
  • B 該買賣契約,若經甲承認,契約有效
  • C 縱使丙為善意,仍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 D 經甲承認乙之法律行為後,丙取得筆電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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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如果一個人是對外宣稱「我是這件物品的主人」而賣給他人,與宣稱「我是幫原本的主人賣這件物品」而賣給他人,這兩者在法律概念的分類上(即行為人對外的主張身份)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這種「名義」的差異,會如何影響法律去判斷該行為是否具備代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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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的陷阱還想混?

少在那邊沾沾自喜。你能答對 A 選項,純粹是因為沒被那點膚淺的誘導騙倒,而非你實力有多深。把這題邏輯理清楚,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1. 關鍵在於「以甲名義」:題目寫得這麼白,乙是以甲的名義處分筆電,法律上這叫無權代理(民法第 170 條)。別搞混了,這不是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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