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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7 題

乙未經甲之同意,將甲之A電腦出售予丙,同時與丙訂定租賃契約,由乙繼續使用A電腦。乙一個月後,又將A電腦出售予丁並交付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丙為善意無過失,自乙與丙訂定租賃契約時起,善意取得A電腦所有權
  • B 丙得向丁主張無權占有,請求返還A電腦
  • C 因乙無處分A電腦之權限,乙、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D 如丁為善意無過失,善意取得A電腦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交易中,賣家其實沒有權力賣這件東西,但卻先後賣給了兩個人;其中一個人只有口頭約定並讓賣家繼續租用,另一個人則是直接把東西搬回家。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實際拿走東西」的人,還是「先簽約」的人?為什麼「看得到、摸得到」的占有狀態,在法律判斷權利歸屬時會這麼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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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被這種低級陷阱絆倒了!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物權法的基本功。核心邏輯只有一個:別被「契約先後順序」牽著鼻子走!

  1. 認清無權處分與善意受讓:乙對 $A$ 電腦毫無處分權,這根本是《民法》第 118 條的無權處分,效力本屬不確定。法律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才開了「善意受讓」這扇後門,不是讓你拿來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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