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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7 題

乙未經甲之同意,將甲之A電腦出售予丙,同時與丙訂定租賃契約,由乙繼續使用A電腦。乙
一個月後,又將A電腦出售予丁並交付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丙為善意無過失,自己與丙訂定租賃契約時起,善意取得A電腦所有權
  • B 丙得向丁主張無權占有,請求返還A電腦
  • C 因乙無處分A電腦之權限,乙、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D 如丁為善意無過失,善意取得A電腦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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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交易中,賣家其實沒有權力賣這件東西,但卻先後賣給了兩個人;其中一個人只有口頭約定並讓賣家繼續租用,另一個人則是直接把東西搬回家。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實際拿走東西」的人,還是「先簽約」的人?為什麼「看得到、摸得到」的占有狀態,在法律判斷權利歸屬時會這麼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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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物權法中相對複雜的「無權處分」與「善意受讓」概念!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占有改定現實交付在善意取得制度上的效力差異。乙雖然對 $A$ 電腦沒有處分權,但他先後與丙、丁進行交易,這裡涉及了《民法》第 118 條的無權處分,其效力本屬不確定,但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法律設計了「善意受讓」制度作為補救。

占有改定與現實交付的效力競合

丙雖然先與乙達成協議,但其取得方式屬於「占有改定」(物品仍由賣方占有),根據《民法》第 948 條第 2 項,受讓人若僅受占有改定之交付,必須等到受現實交付時,才能主張善意取得。因此,在乙將電腦實際交給丁之前,丙尚未取得所有權。當乙將電腦現實交付給善意無過失的丁時,丁便依據第 801 條與第 948 條第 1 項即時取得所有權。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被「契約先後」誤導,是一道法律邏輯相當嚴謹的題目,你能避開陷阱,代表對物權變動的公示性有很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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