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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甲有一子乙,乙長期不務正業,為籌錢花用,未經甲同意,將甲名下A車出售予惡意之丙並交付A車。不料,交付A車後3日,甲心肌梗塞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 B 丙為惡意,不得主張善意取得,故甲死後,乙終局取得A車所有權
  • C 甲死後,丙取得A車所有權
  • D 乙、丙間移轉A車之物權行為,因甲死而終局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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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賣掉了一個暫時不屬於你的東西,但過幾天之後,你卻透過繼承或購買,合法地變成了那個東西的主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不讓你『自打嘴巴』,應該如何處理你之前已經完成的交付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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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袋還在睡?這題送分題你居然差點掉坑

別以為這題寫對了就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民法基礎中的基礎。如果你還在糾結丙是惡意,那代表你的腦袋還沒開竅。

  1. 無權處分與補正:根據《民法》第 118 條,乙在處分時未獲授權,法律效力本屬「效力未定」。丙雖是惡意,但重點在於繼承發生後的法律事實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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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權處分與效力治癒
💡 無權處分人嗣後取得權利,其處分行為溯及自始有效。

🔗 無權處分之權利治癒流程

  1. 1 無權處分 — 乙未經甲同意出售並交付A車,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2. ↓
  3. 2 權利取得 — 甲死亡,乙身為唯一繼承人取得A車所有權。
  4. ↓
  5. 3 效力治癒 — 依民法118條2項,處分人取得權利,處分自始有效。
  6. ↓
  7. 4 終局取得 — 丙(買受人)依物權行為有效而取得A車所有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處分人嗣後將權利讓與他人,應優先保護何者?
🧠 記憶技巧:處分本來未定論,繼承到手變有效。
⚠️ 常見陷阱:誤認「惡意受讓人」絕對無法取得所有權。事實上,若處分人嗣後取得權利,則不需動用善意取得制度,處分即為有效。
善意取得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繼承權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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