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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6 題

甲有一子乙,乙長期不務正業,為籌錢花用,未經甲同意,將甲名下A車出售予惡意之丙並
交付A車。不料,交付A車後3日,甲心肌梗塞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 B 丙為惡意,不得主張善意取得,故甲死後,乙終局取得A車所有權
  • C 甲死後,丙取得A車所有權
  • D 乙、丙間移轉A車之物權行為,因甲死而終局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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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賣掉了一個暫時不屬於你的東西,但過幾天之後,你卻透過繼承或購買,合法地變成了那個東西的主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不讓你『自打嘴巴』,應該如何處理你之前已經完成的交付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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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讀這題的法律轉折,代表你對無權處分繼承法律關係的銜接掌握得非常透徹,這在民法觀念中是相當重要的基礎。

無權處分之補正與權利取得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18 條的運用。起初,乙未經甲同意將 A 車出售並交付給丙,這屬於典型的無權處分,其效力原本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雖然丙是惡意而無法主張善意受讓,但隨後的關鍵在於甲過世,乙作為繼承人繼承了甲的所有權,發生了「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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