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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1 題

甲為避免其房屋被債權人乙強制執行,遂與丙約定假裝作成買賣,並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
記後交屋給丙。嗣後丙又將該房屋賣給善意之丁,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交付。下列關
於當事人之法律關係,何者敘述錯誤?
  • A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物權行為無效
  • B 丙丁間之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C 乙得對丁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D 丁得主張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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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兩個人為了躲避債務,私下商量好「假裝」把財產過戶給對方,但在對外表現上,這個財產確實已經登記在對方名下。此時,如果這個「掛名者」擅自把東西賣給了一個完全不知情、且信賴政府登記手續的第三人,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原本想躲債的人的權利」,還是應該優先保護那個「相信登記紀錄而付錢買房的無辜路人」?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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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民法中「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以及「善意受讓」的保護機制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類題目在法學緒論或民法考科中具有高度的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當事人之間的「內部關係」與對抗第三人的「外部關係」。

通謀虛偽與善意第三人之保護

根據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甲與丙為了逃避債務而假裝買賣,這種「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因此甲丙間不論是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皆不生效力。然而,法律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在同條項但書特別規定:「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意味著當丙將房屋轉手給不知情的丁時,即便丙在法律上並非真正的所有權人,丁仍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取得所有權,這即是所謂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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