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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7 題

甲與乙通謀虛偽買賣甲所有之A土地一筆,並將A地所有權移轉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甲與乙所為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效力未定
  • B 甲與乙所為之通謀虛偽買賣有效,但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 C 乙將A地出賣給丙,締結買賣契約,乙與丙之買賣契約無效
  • D 乙將A地出賣給丙,締結買賣契約,乙與丙之買賣契約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今天看中了一輛限量跑車,雖然你現在手頭上還沒有這輛車,但你先跟買家簽下合約,約定下個月「一定會把這輛車弄來賣給他」,法律會因為你「現在」還沒拿到車,就判定這份「約定(契約)」無效嗎?還是在法律眼中,這份約定的效力與你是否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是可以分開來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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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核心法律邏輯!這題你選對了,代表你對《民法》中「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分離原則有很紮實的基礎。

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的獨立性

在法律上,甲與乙之間的買賣與移轉皆因通謀虛偽而無效,因此乙並未取得 A 地的所有權。然而,當乙將 A 地賣給丙時,他們之間簽訂的「買賣契約」屬於債權行為(負擔行為)。根據我國法律實務,債權行為的效力並不以出賣人擁有處分權為前提。也就是說,即使乙是「無權處分」,他與丙之間的契約依然是合法有效的,乙只是負有交付土地並移轉所有權給丙的義務。若最後無法履行,則是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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