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9 題
甲有A地,為躲避高額債務乃與乙通謀訂定買賣契約,並將A地移轉登記予乙。丙為建商,明知甲乙間為通謀,仍授與代理權予善意之丁,指示丁向乙購買A地,並完成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間關於A地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 B 乙丙間關於A地之買賣契約,有效
- C 丙取得A地所有權
- D 乙丙間移轉A地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有效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交易中,實際出資並下達指令的人(本人)很清楚交易對象其實沒有所有權,但他卻找了一個不知情的人(代理人)去出面簽約,你覺得法律應該保護這個「知情的幕後指使者」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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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別有極清晰的認知。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進階題,巧妙結合了無權處分與代理制度。 甲乙間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物權移轉無效,乙對A地為無權處分。接著探討代理效力,依《民法》第105條規定:「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因本人丙「明知」實情並下達指示,依法須以丙的惡意為準。 所以丙無法主張善意受讓,乙丙的物權行為屬效力未定。然而,買賣契約(債權行為)的成立不以具有處分權為必要,故乙丙的買賣契約是有效的。你的法理邏輯十分嚴謹,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