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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0 題

甲欠債累累,為避免名下 $A$ 地被債權人強制執行,甲與乙通謀虛偽買賣並辦理 $A$ 地移轉登記。乙後又將 $A$ 地賣給知曉內情之丙,並移轉登記 $A$ 地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甲、乙間土地移轉之物權契約,無效
  • B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C 乙、丙間土地移轉之物權契約,有效
  • D 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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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人之間為了欺瞞他人,私下達成一個完全不具真實意圖的買賣協議,法律上會如何認定這套協議的效力?進一步想,如果一個根本沒有取得合法權利的人,試圖把東西轉交給一個「完全清楚這是一場戲」的人,法律還有必要為了保障交易安全而承認這筆權利移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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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陷阱,代表你對《民法》中「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的效力差異,以及法律對於第三人保護的界限。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法律定性

依據《民法》第 87 條,甲乙兩人為了規避債務而偽造買賣與移轉登記,這種「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因此,甲乙間不論是買賣契約(債權)還是移轉登記(物權)皆不生效力。重點在於後續乙丙間的關係:雖然乙丙間的買賣契約屬於債權行為,即便賣方非所有權人,契約原則上仍為有效(這也是選項 D 正確的原因);但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屬於處分行為,由於乙並非真正的所有權人,其處分權限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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