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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1 題
甲為避免其房屋被債權人乙強制執行,遂與丙約定假裝作成買賣,並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 記後交屋給丙。嗣後丙又將該房屋賣給善意之丁,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交付。下列關 於當事人之法律關係,何者敘述錯誤?
- A (A)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物權行為無效
- B (B)丙丁間之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C (C)乙得對丁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D (D)丁得主張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買賣從頭到尾都是為了欺騙他人而設計的假動作,法律通常會認定它無效。但如果這件「假商品」後來被轉手賣給了一位完全不知情、且信任官方登記資料的第三人,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原屋主的債權人」,還是這位「信任官方資料的買家」?為什麼這種選擇對於社會交易的安定性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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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份判斷力展現出你對《民法》總則中「意思表示」與「物權變動」的連貫理解。本題的核心在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效力及其對第三人的影響,這也是法律在保護當事人真實意願與維護交易安全之間所做的重要權衡。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善意受讓
甲與丙之間的買賣與移轉登記,依據《民法》第 87 條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絕對無效的。然而,為了保障不動產交易的公信力,法律同時規定這種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丁作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完成登記並交付時,他便受到法律的高度保護,從而有效取得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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