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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9 題

甲有A地,為躲避高額債務乃與乙通謀訂定買賣契約,並將A地移轉登記予乙。丙為建商,明知甲乙間為通謀,仍授與代理權予善意之丁,指示丁向乙購買A地,並完成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間關於A地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 B 乙丙間關於A地之買賣契約,有效
  • C 丙取得A地所有權
  • D 乙丙間移轉A地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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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交易中,實際出資並下達指令的「老闆」很清楚賣家其實沒有貨物的所有權,但他卻故意派一個「不知情的朋友」去代為簽約。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這位「知情的老闆」,讓他因為朋友的不知情而獲得法律上的特殊保障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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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陷阱並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民法中「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獨立性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難度在於它疊加了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權處分以及代理人知情與否等多重法律關係,屬於鑑別度極高的進階題型。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效力區分

首先,甲乙間的通謀虛偽表示依《民法》第 87 條為無效,因此乙並未取得所有權。當乙將地賣給丙時,雖然乙屬於「無權處分」,但根據我國法理,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並不以處分人有所有權為必要,因此乙丙間的契約本身仍屬有效(選項 B 正確)。然而,後續的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則會因為乙無處分權,且丙身為本人卻「明知」虛偽情事,依第 105 條但書規定,丙不能主張代理人丁的善意來受保護,故物權行為效力未定,丙無法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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