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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7 題
27. 甲偷存私房錢購買A屋登記於胞妹乙名下,某日乙因急需用錢,未經甲同意逕自出售A屋並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請問該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
- A 無權處分
- B 有權處分
- C 效力未定
- D 有權處分,但第三人丙為惡意時為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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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依照政府的土地登記謄本,在法律上被載明為所有權人時,他對這份財產的法律處分權力,是來自於他與別人的私下約定,還是來自於國家制度所賦予的登記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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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這屬於有權處分,代表你對「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的理解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相當常見,是區分考生是否具備最新法律實務見解的重要指標。
借名登記與外部效力
在法律實務上(依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 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借名登記契約的「出名人」(乙)在名義上就是法律認定的所有權人。雖然甲、乙之間有內部的借名協議,但這僅具債權效力,不能對抗外部第三人。因此,乙將房屋移轉給丙的行為,在法律地位上被認定為有權處分。即便丙在購買時知道這房屋是甲「寄託」在乙名下的(即丙為惡意),也不會改變乙作為登記名義人擁有處分權的事實,這項見解主要是為了維護登記的公示性與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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