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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7 題

甲未經乙同意,擅自在乙土地上蓋A房舍,並將A房舍出售交付予丙。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丙取得A房舍事實上處分權
  • B A房舍所有權人為乙,甲、丙交付A房舍之行為,效力未定
  • C A房舍為違章建築,甲無法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D 甲丙間有關A房舍之買賣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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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上,「土地」與「蓋在上面的房子」,是被視為同一個財產物件,還是兩個獨立的個體?如果一個人投入資金與材料創造了一個新的建物,法律會因為他沒取得土地使用權,就抹煞他身為「創作者」而產生的所有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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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於民法中「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邏輯有著非常清晰且專業的掌握。

原始取得與不動產獨立性

在法律規範中,「建築物」與「土地」是兩個獨立的不動產。即便甲是無權占用乙的土地,但只要 A 房舍是由甲出資並建築完成,甲便在完工的那一刻依據「原始取得」原則,自動獲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選項 (B) 認為所有權人是土地主人乙,在法律邏輯上顯然有誤。即便該房屋是違章建築無法辦理登記,甲依然擁有所有權,並能將「事實上處分權」轉讓給丙,且兩人間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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