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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6 題

甲以名下 $A$ 地向乙銀行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借款,嗣後甲又將 $A$ 地一部設定地上權予丙,另一部則出租給丁設置停車場。丙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其後因甲無力償還貸款,遭乙銀行實行抵押權查封拍賣 $A$ 地。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拍賣 $A$ 地時,如影響乙之抵押權實行,法院得除去丙之地上權
  • B $B$ 屋為丙所有,即使影響乙之抵押權實行,仍不得併付拍賣
  • C 如影響乙之抵押權實行,得併付拍賣 $B$ 屋,但所得價金,乙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 D 拍賣 $A$ 地時,如影響乙之抵押權實行,法院得終止甲、丁間之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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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塊土地已經抵押給銀行後,所有權人又允許他人在上面蓋房子。若未來要拍賣土地,而「地上有他人房子」這件事導致買家卻步、土地沒人想買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在「不拆除他人合法房屋」與「保障銀行能順利處分土地」之間取得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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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B),代表你對民法抵押權的「物權效力優先性」與「併付拍賣」制度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866 條與第 877 條的應用。當抵押權設定後,債務人雖然仍可處分土地(如設定地上權或出租),但這些後續行為不得影響原抵押權的實行。如果這些權利(如丙的地上權或丁的租賃)導致土地拍賣無人問津,法院有權「除去」這些負擔,以確保債權人的權益。

併付拍賣與權益平衡

針對本題的核心陷阱,根據民法第 877 條第 2 項,若抵押權設定後,土地上才興建了建築物(如本題丙興建的 $B$ 屋),且該建物確實影響了抵押權的實行時,為了增加土地拍賣成功的機會並維持不動產整體的經濟價值,法律賦予銀行申請將該房屋「併付拍賣」的權利。雖然銀行對於房屋賣得的價金沒有優先受償權,但選項 (B) 宣稱「仍不得併付拍賣」顯然與法律規定相左。這題結合了多方當事人的複雜關係,鑑別度在於能否釐清抵押權人對「土地」與「建物」權利的邊界,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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