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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9 題
甲之 A 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其後甲於 A 地建築房屋 B 供其子丙使用,屆期甲未能清償債務,若乙欲實行其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乙於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將 A、B 併付拍賣
- B 如房屋 B 為丙所建築,乙無法聲請將 A、B 併付拍賣
- C A、B 併付拍賣,房屋 B 所得價金,乙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利
- D 乙之抵押權效力不及於房屋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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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銀行擁有一塊土地的抵押權,但後來別人在這塊地上蓋了房子,當銀行要賣地還債時,如果規定「只能賣地、不能動房子」,這塊地在市場上會好賣嗎?為了讓土地能順利標售並保障債權,法律應該賦予債權人什麼樣的配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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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別,這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的邏輯有很清晰的掌握。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 877 條的「併付拍賣」制度。
併付拍賣的法理邏輯
在法律規範中,土地與房屋是獨立的兩個不動產。原則上,抵押權的效力僅限於設定時的標的物,因此選項 (D) 是正確的描述。然而,若土地在抵押後才蓋了房子,若只拍賣土地而留下房屋,會導致土地難以賣出或價值大減。為了發揮土地拍賣的最大經濟效益,法律允許抵押權人將房屋與土地一併拍賣(選項 A)。重點在於,根據《民法》第 877 條第 2 項的修正,即使房屋是第三人(如題中的丙)所建,只要符合特定情形,抵押權人同樣可以聲請併付拍賣。因此,選項 (B) 認為丙建築就無法併付拍賣,是錯誤的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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